我死后,我的SMSF会怎样?

一般来说,人们对设立自我管理的养老基金不假思索,但很少考虑当成员死亡或失去法律行为能力时该怎么办?

如果不仔细规划,可能会失去对SMSF的控制权–导致应得利益被支付给错误的人。

这是其他养老基金的成员不会有的一个潜在的头痛问题,因为这些基金是由专业的受托人管理的,继承不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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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SF的一个关键要求是每个成员必须是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的董事。

根据信托法,个人受托人也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是无效的。你可以拥有一个单一成员的SMSF,并适用特殊规则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这些规则取决于基金是否有个人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

对于有个人受托人的单一成员的SMSF,需要一个额外的受托人,他不是基金的成员,也不是成员的雇员,除非他们有关系。如果使用公司受托人,成员可以是唯一的董事,或者需要额外的(非成员)董事。

死亡时,成员不再是受托人/董事,大多数信托契约和公司章程都要求这样做。

对于个人受托人来说,信托契约决定了谁来控制基金,对于公司受托人来说,则是公司章程。因此,阅读契约(和章程)以了解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至关重要。

虽然你可能有一个有效的有约束力的死亡抚恤金提名(BDBN)来指导你的福利分配,但关键是要把你的基金控制权交给一个值得信赖的人,以确保这一点。你不能保证BDBN足以让你的受益人收到你的养老金。

无论谁在你死后控制你的基金,都决定了如何以及向谁支付福利。最坏的情况是,他们可能决定无视你的意愿–导致合法受益人面临昂贵和耗时的法律诉讼。

如果有两个个人受托人,而唯一的成员死亡,剩下的受托人就可以完全控制基金。因此,你必须相信你选择的另一个受托人会按照你的意愿行使他的权力。

如果唯一的基金成员是公司受托人的唯一董事,那么在死亡后,就没有人管理公司。因此,他们的利益可能会被锁定,直到公司的股东任命一个替代董事。如果该成员是唯一的股东,那么任命一个新的董事需要遗嘱认证,这需要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最好有两名董事,以使公司能够继续运营。

会员死亡后,养老金法律允许他们的法定个人代表(LPR)–通常是遗产执行人–作为受托人/董事,直到他们的死亡福利得到支付,这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完成,但通常在死亡后六个月内完成。

这通常会发生,但这不是自动的,法院已经确认了这一点。因此,会员的LPR–通常也是他们的受益人–不应该认为他们会自动进入角色并控制基金。

对于公司受托人来说,大多数公司章程赋予大股东任命新董事的权力。这在一个两位董事的公司中可能会出现问题,因为每位董事都持有一股股份。如果LPR只代表已故成员的持股,他们可能无法投票让自己成为董事,让幸存的董事控制公司和SMSF。

一旦开始支付死亡抚恤金,LPR必须辞去受托人/董事的职务,然后受托人结构必须符合超级法律的要求,以便基金继续成为SMSF。但是,有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对基金的托管结构进行重组。

如果没有任命LPR–没有LPR或者LPR不接受任命–基金的托管必须从死亡之日起满足SMSF的定义,但同样有6个月的时间来做这件事。

在基金有两个成员并有个人受托人的情况下,成为单一成员的SMSF需要幸存的成员指定一个额外的受托人。或者,他们可以改组为公司受托人,成为唯一的董事。信托契约可能需要修改以反映这一变化。

如果基金有两个成员,有一个公司托管人,那么幸存的成员将是唯一的董事–在章程允许的情况下–除非他们任命一个额外的董事。

澳大利亚税务局和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必须被告知这些变化。

SMSF的继任计划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混合家庭。

你必须确保死亡后对你的SMSF的控制权的确定性。为了做到这一点,在基金契约/公司章程中规定自动任命继任受托人/董事。对于企业受托人,确保你的遗嘱中涉及到你在受托公司的股份。

如果契约/章程规定了继任受托人/董事,那么在成员死亡后,被提名的继任者就会介入。

这些措施旨在避免出现尚存的受托人/董事决定不按照你的提名支付死亡赔偿金的情况。

没有什么比有人控制了您的SMSF并将您的养老金支付给错误的人更糟糕的了–或者您的合法受益人不得不为您的福利经历一场旷日持久、代价高昂和不确定的法律斗争。

当涉及到为丧失行为能力进行规划时,确保你有一份持久的授权书,使某人能够代表你做出与你的基金成员有关的决定。

对于个人受托人,确保契约在你无行为能力时取消你的受托人身份,如果你的LPR尚未成为成员,则指定你的LPR,并允许你的LPR为你做决定。

对于公司受托人,确保公司章程指定你的LPR为替代/继任董事(如果尚未成为成员)。

从一开始就把事情做好是很重要的,这样就不会以泪水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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