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配偶如何在不排除你的孩子的情况下继承遗产

不断变化的家庭结构会使创建一份正确确定谁应该得到你的资产的遗嘱变得更加困难。

一个可能的途径是通过一个特殊目的的遗嘱信托,即遗嘱生活利益信托,将 “生活利益 “留给某人。

遗嘱信托是在遗嘱中规定的信托,在立遗嘱者死亡时生效。它需要包含在遗嘱中,一旦立遗嘱者去世,就不能再补办。

澳洲房产

遗嘱式终身权益信托可能特别有用,例如,如果有人希望他们的资产可供幸存的伴侣使用,但他们也想确保当他们的伴侣去世时,资产的余额归其他人所有,如前次婚姻的子女。

当在遗嘱中规定了遗嘱终身权益信托的条款时,立遗嘱者必须说明哪些资产将在死亡时存入信托。这种类型的信托会有一个特定的目的,比如为未亡配偶的余生提供住房和投资收入,因此被称为 “终身权益”。

遗嘱式终身权益信托不提供对信托中资本的使用权。相反,受益人被允许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使用资本。但是,对于立遗嘱者在信托中持有的资产和各种受益人的权利方面可以指定的内容,有很大的灵活性。

例如,信托的受益人可能有权在遗嘱信托结构内出售和缩减财产,但资产本身可能最终流向不同的资本受益人。

遗嘱还可以规定,如果幸存的伴侣再婚,他们将不再有机会获得信托中的资产,然后这些资产将被传递给遗嘱中定义的不同资本受益人。

有人可能决定将他们与配偶共同获得的家庭住宅份额通过遗嘱信托留给配偶使用,这样只要他们还活着,他或她就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但是,一旦配偶去世,立遗嘱者原来的房屋份额可能会被遗赠给早先婚姻的子女,而他们配偶的那部分可能会按照他们的遗嘱留给其他人。

另一个选择是简单地将房子的份额遗赠给未亡配偶。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当未亡配偶去世时,房产的收益可能会归未亡配偶的任何子女所有。如果这对夫妇只在一起有孩子,那就没问题,但如果双方都有前次婚姻的孩子,而且没有在一起的孩子,那么第一个去世的伴侣的孩子可能最终没有继承权。

这个例子强调了考虑所有可能的结果是多么重要。

拉吉是一个丧偶的父亲,有两个年轻的成年子女。在他50多岁时,他与28岁的莎拉结婚。婚后,他更新了他的遗嘱,包括一个终身利益的遗嘱信托,其中包括莎拉可以居住的家庭住宅,以及一个投资物业–她可以靠这个物业的收入生活。

她死后,这些财产将被出售,所得款项由他的两个孩子平分。

拉吉在再婚后没几年就突然死亡。但莎拉继续活到了80岁。她再婚了,并且可以继续和她的新伴侣住在家里,因为终身权益遗嘱信托的条款中没有包括在她再婚时或特定时间段后停止的条款。她也继续有权获得投资财产的收入。因此,Raj第一次婚姻的孩子们不得不等待50多年后才能得到任何遗产。

遗嘱式终身权益信托对于复杂的家庭情况可以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但最好是在遗嘱中规定的条款尽可能具体,以便所有受益人都能得到相应的遗产。

Arrivau原创发布,小助手微信:Arrivau | 电话:1800 717 520 | 提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