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拒绝财政部抄袭美国和新西兰兼并法的企图

第二种拟议的合并模式是美国式的制度,它将保留联邦法院作为 ACCC 所质疑交易的默认决策者,并要求监管机构证明交易可能会大幅削弱竞争。

但在向财政部提交的关于改革的初步意见中,ACCC 表示,这两种方案都无助于阻止公司收购竞争对手,甚至可能导致更昂贵、更冗长的兼并审批程序。

它支持第三种方案,即复制其先前提出的强制性审批制度改革,各方必须说服监管机构,交易不会大幅削弱竞争或净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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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的材料中,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警告说,拟议的新西兰模式 “无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即并购各方受到激励而不将拟议交易通知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企业做出不向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通报交易的战略决策,是因为它们认为交易不会曝光(例如,监督机构曾对大企业 “连续收购 “小企业表示担忧),或者是因为它们希望在 “实际上不可能解除 “之前不会发现合并。

呈件称,”不可能明确指出 “这一问题 “有多普遍”,”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不知道的是什么”,但呈件指出,PetStock、澳洲航空公司和初级医疗保健公司的小型收购案就是例证。

它警告说,消费者和企业从未向澳商会通报交易情况的公司购买产品,最终会成为这些做法的输家,因为这些做法往往导致价格上涨或质量或服务下降。

关于美国式的建议,ACCC 告诉财政部,将有问题的兼并交由联邦法院审批,而不是像其第三项改革建议那样交由监管机构审批,意味着交易将耗时更长、成本更高、透明度更低。

提交的材料称,”诉讼的准备和运作费用高昂”,纳税人要承担 ACCC 的高额账单。

它警告说,这种模式还将 “剥夺 “可能受合并影响的第三方或消费者的权利,因为参与诉讼的成本高、压力大。

“这可能会导致对兼并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无论是价格上涨,还是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或范围缩小–的重视程度降低”。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还表示,公司往往不向其提供衡量交易是否反竞争所需的全部信息–如果由监管机构来证明这一点,那么这个问题将继续存在。

虽然这是 “合理的商业行为”,但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说,在美国,这种情况通常会迫使美国监管机构在第一次信息要求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出 “第二次信息要求”,从而导致交易放缓,使参与兼并的各方都付出巨大代价。

“卡斯-戈特利布女士警告说:”有证据显示,澳大利亚经济正受到许多行业竞争减弱的影响,消费者和企业面临价格上涨的风险。

“我们不应该有一个被法律边缘化的过程,以及由此带来的所有不确定性和费用”。

她说,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的建议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无问题交易的监管负担,并在要求兼并申报与快速、透明地解决关切问题之间 “实现了适当的平衡”。

法律专家抨击这一改革方案 “过于严厉”,是 “对商业活动的无端干涉”,许多人甚至质疑是否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彻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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