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SMSF的关注可能针对 “三年规则

高等法院正在审查与如何确保你的养老金在你死后以你希望的方式支付有关的规则。

根据法院的决定,你可能要重新考虑你的计划,或者至少要重新做相关的文件。

你看,你并不拥有你的退休金。你有权享受它的好处,但当它在基金中时,它实际上是由基金的受托人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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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你不拥有它,你就不能在你的遗嘱中说你死后它会怎么样。

但你可以通过告诉基金的受托人如何支付来控制它的情况。你可以在一份称为死亡赔偿金提名的文件中这样做。你实际上是在提名谁来领取你的死亡抚恤金(在你死后支付的抚恤金,如果还有的话)。

養老金產業(監督)條例》第6.17A條規定了一些與您的死亡福利提名有關的規則。养老基金的信托契约必须允许成员向受托人作出这样的提名(大多数都是这样)。该提名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成员和两个独立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到目前为止,没有什么太难的事情。但是,后来。”通知在成员首次签署或最后确认或修改之日起三年期满后不再有效。”实际上,该条例要求死亡抚恤金提名每三年更新一次。

三年–太长了,无法像周年纪念日那样在你的记忆中固定下来,也太短了,无法引发像钻石庆典那样的重大记忆。法院案例经常发现,养老基金成员甚至他们的财务顾问都忘记在三年期结束时续约。

没有更新,没有提名。然后由受托人决定谁能得到养老金–通常是该成员希望的方式,但不一定。

三年规则一直是公募基金和自我管理的养老基金的烦恼所在。

公募基金(零售养老基金和行业养老基金)通常通过起草其信托契约,允许成员提供不受三年规则限制的无限期持续提名,来绕过这一问题。法院认为,这样的规定构成了会员和受托人之间可执行的合同,因此可以规避该规则。

多年来,SMSF的成员并不关心三年规则或需要更新他们的死亡福利提名。它一直在设置和忘记(总是一种危险的做法)。

早在2008年,ATO就建议,Reg 6.17A不适用于SMSF,除非基金规则有明确规定(大部分没有规定,但一些起草不力的基金契约有这样的规定,现在仍然如此)。

在2015年(Munro v Munro)和2018年(Re Narumon),昆士兰最高法院同意ATO的意见。2017年(Cantor Management),南澳最高法院同意。今年4月,西澳上诉法院同意(Hill诉Zuda Pty Ltd)。

但在Hill诉Zuda Pty Ltd的裁决中,有一个关键因素。西澳法院说,它的决定是基于高等法院的一般声明,即就联邦法律而言,一个州的法院应遵循另一个州的法院的决定,除非先前的决定是 “明显错误”。

西澳法院说,它在作出决定时遵循了州政府早先的裁决,它认为有义务这样做,”直到高等法院推翻该裁决”。

高等法院现在将审查Hill诉Zuda Pty Ltd的裁决。如果它得出与所有这些州法院不同的观点,那么SMSF的每个成员就有可能需要审查他们的死亡福利提名,并开始保持一个非常好的三年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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