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丢失信托契约比你想象的更严重

关于遗失自我管理的养老基金的信托契约的常见神话是,你只需要运行一个新的契约,参考遗失的契约,并由受托人签署,然后就可以了 – 遗失契约的问题解决了。维州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清楚地表明,事情远非如此。

Ellasil的case涉及一个无法找到原始契约的SMSF受托人的申请。本案为处于这种情况的人提供了一些有用的指导。

找到地契。翻阅你所有的文件和重要文件。向该信托的现任和前任会计师、律师和财务规划师查询。追踪有关该信托的信件,看看是否有提到它的地方,这可能构成它下落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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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顾问找不到原件,但有一个实质性的副本,那就拿着它,因为你可能需要它来进行法庭诉讼。在这些程序中,你将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你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步骤来寻找原件。

无论你是否要求法院对你丢失的契约进行正式裁决,在决定如何进行时,你需要记住法院的观点,有效地构成与丢失契约问题有关的普通法。

Ellasil的case证实,法院必须确信原始契约已经丢失或不可用,并且必须有证据提供 “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来证明契约的存在及其内容。

大多数州的《证据法》规定了各种方法,可以在法庭上证明原件的存在及其内容,包括出示副本(包括电子副本)或摘录或摘要,也许有证人提供证据证明副本的可信性。

那么到了第二种可能性–创建确认或申明契约,其中参与创建原始契约的一方,或原始契约建立的基金或信托的现任受托人,确认原始契约的存在,并规定了从原始契约副本中提取的原始契约的现有条款或基于受托人声称的修改原始规则的权利的一套新规则。

2015年维州的一项裁决(Orlanski诉Spiegel)承认,在原始信托契约被认为已经丢失的情况下,确认契约是有效的。原始契约或立法中 “撤销、增加或改变 “的权力足以允许执行确认契约。

关于确认契约有两点。首先,重要的是要确保契约不构成对信托的重新安置,这对资本利得税和州转让税有重大影响。其次,在新州,根据最近对《税法》第8条和第8AA条的修订,此类契约有可能吸引大量转让税。

虽然确认书很可能是有效的,但除非在法庭上进行检验,否则你无法确定。更重要的是,任何与信托或基金打交道的人(银行、保险公司、投资经理等)也不会知道。这可能会引起法院的申请。

州最高法院通常有权确定某些事实事项,并就受托人合法行使其权力,包括就信托契约提供指导。遗失契约的受托人可能会向法院提出关于如何继续的命令。

虽然这不是一项便宜的工作,但事关信托资产的价值可能是值得的,而且法院的裁决可能是规避前面提到的一些收入问题的一种方式,同时也能让与信托或基金打交道的第三方满意。

在Ellasil的case中,法院接受了1979年丢失的契约的存在,因为它在后来的三份修改契约中被提及,接受了三个试图找到它的证人的证据,并从所有文件中推断出1979年契约中的修改权,支持其后续契约的有效性。

虽然这是一个很好的结果,但最好一开始就不要失去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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