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顾问的 “最佳利益 “测试必须取消

由财长的 “咨询质量审查 “所引发的拯救金融顾问的所谓 “最佳利益 “义务的运动是令人惊讶的。很难想象有什么东西不值得拯救。应该抵制这一运动,废除这一责任。

在阅读《公司法》第961B条的标题时,你可以理解为财务顾问必须以其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你这样想,你也可能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要求。然而,该标题具有误导性,而该节的实际效果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事实上,顾问可以在不为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的情况下履行职责。我不是在开玩笑。在准备他们的建议时,他们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步骤(或 “勾选一些盒子”)来履行职责。有人说这些步骤是合理的。另一些人说,这些步骤很繁琐。我说,这些步骤与服务或促进客户的最佳利益几乎毫无关系。

澳洲房产

金融顾问有可能,甚至是司空见惯,采取了这些步骤,但仍然提供了糟糕的建议。专员Kenneth Hayne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通过 “允许顾问采用’打勾’的方式来遵守规定”,该义务有可能破坏(他的话)顾问为其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的程度。

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讲,完全有可能提供高质量的建议,使客户受益,而把立法步骤抛在一边。我说 “理论上 “是因为这些步骤本身就是这种方法的障碍。

想一想好的医疗建议和差的医疗建议之间的区别,或者好的法律建议和差的法律建议之间的区别。区别真的在于医生或律师在提供意见之前是否采取了任何 “打勾 “的步骤?还是真的取决于你所面对的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在我看来,关于所谓的 “最佳利益 “责任,最好的说法是,它倾向于通过减少所有建议–好的、坏的和无所谓的建议–的发生率来减少不良建议的发生率。显然,这并不是保留该义务的可靠理由。

矛盾的是,所谓的 “最佳利益 “义务并没有真正服务于或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正如所解释的,它是一个目标不明确的间接机制,用于保护消费者免受不良建议的影响。而且,它妨碍了消费者接受好的建议,而好的建议可能会帮助他们管理他们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那些发起拯救该义务运动的人要么不了解它,要么他们了解它,但对它对他们所说的代表的人–消费者的不利影响漠不关心。他们的论点似乎是,”最佳 “比 “好 “更有说服力(谁会反对呢),因此保留使用 “最佳 “一词的义务对消费者更有利。这个论点很肤浅,经不起推敲。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财务顾问的职责不是提供 “好的建议”(如建议质量审查提出的),而是提供 “最好的建议”。根据定义,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每一个可以想象的建议,除了一个,都将无法通过测试。法律并不要求任何人,包括医生和律师,提供最好的建议。那些想挽救所谓的 “最佳利益 “责任的人也许可以解释一下,如果不是 “最佳建议 “的责任(这将是不可行的)或通过打勾来满足的责任(这对消费者没有好处),他们到底在寻求什么。

现有的义务是既得利益者、大声疾呼和相当混乱的产物。海恩指出,”对规定、细节和定制的游说是造成法律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他并不是在赞美法律。

Hayne确实建议也许应该废除该义务中的 “步骤 “要素。在我看来,困难在于义务中的 “步骤 “要素虽然明显令人反感,但却是整个条款的组成部分。整个责任从一开始就有缺陷。它已经无法修复。它应该被废除。

Michael Mathieson是Allens公司的一名律师。他是审查委员会主席Michelle Levy的同事。

Arrivau原创发布,小助手微信:Arrivau | 电话:1800 717 520 | 提个问题